水土保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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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验收

 ⑴《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⑵《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相关规定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流程

⑴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参建各方进行自查初验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会后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报备稿。

⑵公开验收情况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PDF文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PDF文件)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PDF文件)。

⑶报备验收材料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发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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