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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月,青松(天津)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天津长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青松(天津)制药有限公司-碳青霉烯类高端制剂药品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一期用水报告书》。根据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及项目实际情况,天津长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 4月完成《青松(天津)制药有限公司-碳青霉烯类高端制剂药品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一期项目用水报告书》。

    编制工作依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 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依据《天 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津水规范〔20241 号)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取用公共自来水月用水量大于 500 立方米(不含 500 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应当包括总论、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用水合理性论证、结论与建议等内容。据此,青松(天津)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天津长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青松(天津)制药有限公司-碳青霉烯类高端制剂药品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一期用水报告书》。

    天津长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所在地 的供水、排水情况进行了勘察汇总,根据国家、地方和行业用水标准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用水量、取用水方案和排水方案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分析,提出建设项目用水量、节水措施和建议。根据《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编制本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

    根据《天津市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规定》(津水规范 [2024]1 号)的要求,用水报告书按照国家或行业用水标准及 定额,对建设项目的取水合理性、取用水量和取水可靠性进行 分析,确定合理的取用水量,保障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和取水 安全。通过论证,使建设项目的用水需求控制在计划范围内, 并为申请取水许可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本报告书是在满足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国家 标准及天津市的相关规范及节水标准,对建设项目的用水进行 论证,以支持建设项目计划用水,降低水资源消耗,实现水资 源高效利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