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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天津冲外汽车年产60万套内饰件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全本进行公开,以接受公众的监督。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天津冲外汽车年产60万套内饰件技改项目

2.建设单位:天津冲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三支路34号A3-1号单元。

4.项目概况:天津冲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三支路34号A3-1号单元,总占地面积3586.25m2,厂区现有工程为天津冲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60万套内饰件项目,该项目产能为年生产内饰件60万套,随着企业的发展以及市场的需要,建设单位拟投资55万元,对现有工程生产线进行技改,技改内容为在冲压工艺前新增预热工艺以提高产品质量。

天津冲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投资55万元建设本项目,并于2016年6月在天津市西青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备案登记,文号为:津西审投备案[2019]472号。委托天津启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于2020年6月10日至11日由天津泰硕安诚安全卫生评价监测有限公司进行验收监测。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气

(1)污染源分析:本项目技改增加预热工艺产生有机废气。

(2)环保措施:本项目预热工艺有机废气经过集气罩收集由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由一根18m高排气筒排放。

(二)噪声

(1)污染源分析: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预热机及配套环保设施设备。

(2)环保措施:本项目室内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加装减振基础装置,同时经建筑物墙体屏蔽、距离衰减的措施治理噪声;室外噪声源为环保设施配套风机,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减振垫,风机加装隔声罩的措施治理噪声。

(三)固体废物

(1)污染源分析:

本项目新增工艺在生产过程中不产生一般固体废物;本项目无劳动定员变化,故无新增生活垃圾;本项目新增危废主要为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设备替换下的废灯管和废活性炭。

(2)环保措施:

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设备替换下的废灯管和废活性炭在现有暂存能力范围内,依托原有危废间进行暂存,交由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处理。

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气

本项目预热工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预热废气经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后由18m高的排气筒P1排出。

经监测,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VOCs废气厂界浓度最大值满足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 5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企业边界污染物浓度值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值》(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浓度要求;本项目排气筒P1排放的VOCs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值》(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浓度要求;本项目排气筒排放的臭气浓度远低于1000(无量纲),《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规定的20(无量纲)的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本项目新增工艺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废水。

(3)噪声

本项目夜间不生产,项目运营期间,噪声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本项目新增工艺在生产过程中不产生一般固体废物;本项目无劳动定员变化,故无新增生活垃圾;本项目新增危废主要为UV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设备替换下的废灯管和废活性炭,在现有暂存能力范围内,依托原有危废间进行暂存,交由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处理。

(五)排放总量

本项目废气实际排放总量为0.01吨/年,控制在以下范围:VOCs0.042吨/年。验收结论

本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验收监测报告,本项目废气、噪声、固废排放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以及环评、批复要求。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

5.建设单位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天津冲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锐

联系电话:13752559069

6.公示起止时间

自2020年7月10日~2020年7月28日(20个工作日)。